持续5年的医疗纠纷在律师的帮助下圆满解决
发布日期:2019-01-25 作者:罗斌律师
代理人罗斌律师认为:原告在被告被确诊为胆囊结石后,被告向原告及其丈夫解释了胆囊结石需采取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手术时间短、无后遗症等情况下,原告及其家属才同意手术。2014年12月11日上午9点开始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先在腹部打了3个洞,术中改为胆囊切除术+胆总管探查术+“T”管引流术+腹腔引流术,手术记录“中转开腹,探查见在胆囊管下端哈德氏囊形成双胆囊管,胆囊切除后常规触诊胆总管,胆总管约0.4厘米粗(变细),在肝总管及左右肝管汇合处均扪及多个大小不等不规则结石,最大约0.3厘米。”被告在术中造成了原告胆道损伤,却认为是原告胆总管变细所致。根据原告1、术前检查胆总管无扩张、无结石,无黄疸症状。2、根据手术记录胆总管约0.4厘米粗(变细),而管内取出多个结石,最大为0.3厘米,若果真如此,则原告常有梗阻表现即黄疸。3、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引流后不会造成胆道狭窄,一般是术后2周拔管(教科书),若1个半月拔管需行胆道造影,但冯某某手术后并无造影、未拔管。4、该医院出院医嘱中:“T”管放置半年,而胆道损伤,特别是横断后,行“T”管支持修复,则“T”管至少放置3-6个月。原告经过第6次住院治疗,经过成都军区总医院、广元市中心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治疗,能够相互印证被告在对原告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中损伤了胆道,才进行“T”管支持修复,修复后的胆道变狭窄,胆汁不能排出,致原告肝脏受损,继之只能将原告肝肝脏部分切除,在肝肠吻合后才能将肝脏分泌的胆汁排除。经过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过双方选定的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原告冯某某的损害后果为八级、九级伤残;2、被告广元民营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误伤肝总管,与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肝脏部分切除、肝肠吻合等)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胆囊结石伴有慢性胆囊炎系其自身疾病,慢性病程等,手术难度大,对目前的后果应承担部分责任。综上分析,建议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60-70%。”
原告与被告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扣除被告为原告在三家医院垫付的医疗费5万余元外,医院向冯某某再赔偿16万元。双方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民初3904号调解书解决了持续5年的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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