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听力筛查后死亡 家属诉请医院赔偿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9-01-08 作者:余芬律师
2016年10月29日,原告李某夫妇在嘉禾县某医院生下一女婴,5天后,按照医嘱在该院为女婴作了一次新生儿听力筛查。之后医师发现女婴面色苍白,随即转该院儿科住院。因病情极危重,经家属同意,女婴于同日下午被送往郴州市某医院抢救,几十分钟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女婴死亡当天,原告自行将女婴进行土葬。
随后,李某以嘉禾某医院医师在筛查过程存在过错为由,请求嘉禾县卫生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郴州市医学会认定医方负轻微责任。后经湖南省医学经鉴定认为,因争议双方未按规定提交尸检报告,故不能完成本次鉴定。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女婴在听力筛查以及抢救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和医疗过错与女婴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中心以不能提供尸检报告为由通知不予受理。
湖南嘉禾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女婴死亡的原因因双方均未能提交尸检报告而未能完成鉴定,致使法院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无法作客观判断,也无法对某医院在对女婴进行听力筛查和抢救治疗时,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与小孩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评判。造成不能鉴定的原因系原告自行将尸体处理,过错责任在于原告,故原告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等费32万余元的诉请,证据不足,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原告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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