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鼻导致八级伤残院方赔
发布日期:2019-01-07 作者:余芬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现年35岁的孔芝姝因鼻梁低到济南某美容医院诊治,医院为其实行伊婉(玻尿酸)注射隆鼻术。术后,孔芝姝即出现左眼部胀痛、视物模糊的情况。随后,孔芝姝到济南市中心医院就诊,该院门诊病历记载:孔芝姝视力右0.2,左0.01,注射玻尿酸后视物不清;初步诊断:左眼缺血性视神经病变,左视网膜分支动脉阻塞。之后,孔芝姝先后就诊于济南眼科医院、齐鲁医院、北京同仁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均被诊断为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眼底出血,右眼视力为0.4、左眼视力为0.01等。2015年12月,孔芝姝又到济南市中心医院就诊,脑核磁共振成像显示为脑内多发缺血梗塞灶,脑内动脉硬化。在孔芝姝的就医过程中,济南某美容医院多次陪同,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孔芝姝就在济南某美容医院病历中本人的签名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法院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该所鉴定意见为:“检材字迹与现有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经孔芝姝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济南某美容医院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孔芝姝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若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以及孔芝姝目前的伤残等级进行了司法鉴定。该中心鉴定意见为:济南某美容医院在对孔芝姝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法医学技术评定立场分析,该因果关系程度评定为主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孔芝姝因注射伊婉(玻尿酸)后出现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栓塞,遗有左眼视力障碍,评定为VIII级(八级)伤残,出现腔隙性脑梗塞,尚未达到伤残等级评定要求。
历下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济南某美容医院赔偿原告孔芝姝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诊疗行为有过错医疗机构应担责
■以案释法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当得到保护。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选择并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对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孔芝姝与济南某美容医院均予以认可。对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济南某美容医院对鉴定书中过错责任存有异议,但济南某美容医院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法院认定该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综上,济南历下法院对上述两份鉴定意见书均予以采信。据此,历下法院酌定济南某美容医院承担80%的过错责任。
该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产科诊疗过错致早产儿夭折,律师精准维权获赔45万余元
- 诊疗过错致新生儿夭折,律师精准维权获赔62万余元
- 儿科误诊延误诊疗致患儿伤残,律师助力上诉维权获合理增赔
- 居家护理期间患者病亡,保姆与平台如何担责?
- 医疗过错致患者术中殒命,律师助力维权获赔68万余元
- 手术损伤致膀胱阴道瘘+延误诊治加重损害,患者获赔超34万元
- 手术操作失误致患者三级伤残,精准维权助力患方获赔超百万元
- 非法行医致新生儿殒命,精准维权助患方斩获近70万元赔偿
- 患者因肺炎治疗死亡,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 胆囊切除术过程中损伤胆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腰椎手术致患者瘫痪,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案例
- 术后感染未有效控制损伤神经致残,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51岁工人2米坠落6小时后死亡,未尸检,家属起诉医院索赔46万丨医法汇
- 45岁女子医院门前被流浪狗咬伤,医院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丨医法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