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9民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区B区**号中康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敖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冬林,江西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俊,男,汉族,1970年6月22日生,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绍良,云南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双江县综合档案馆项目部。住所地:双江县政府新办公楼侧面档案馆楼房旁边。 负责人:骆瑞权,男,汉族,1983年11月24日,暂住双江自治县。 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俊、原审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双江县综合档案馆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5民初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冬林,被上诉人吴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绍良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双江县综合档案馆项目部的负责人骆瑞权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遗漏当事人,且一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5民初3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6元,退还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段晓玲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赵艳洁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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