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体检乱象:单位组织员工到当地三甲医院体检结果正常,一月后被诊断为晚期胰腺癌不久离世
发布日期:2018-12-05 作者:梁波律师
裁判要点:孙某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到被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中心出具报告一切正常。一月后被诊断为胰腺癌Ⅳ期,不久离世。被告XX医院为淮安市三级甲等医院,具有较高的医疗诊断水平,但其未尽到相关诊疗注意义务,酌情确定被告XX医院赔偿原告刘玉梅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健康体检】随着健康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体检机构应运而生,成为守护人们健康的一道防线。然而由于行业准入门槛过低,水平良莠不齐、发展不均衡等现象也很突出。在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健康体检中心出现了多种问题。目前体检机构普遍重设备、轻医生,重化验、轻诊断,检前健康评估和检后追踪指导流于形式,健康管理专业人才、全科医生比较匮乏,影响健康体检的准确性和指导性。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卫生部早在2009年就出台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健康体检的乱象不仅出现在民营体检机构,也出现在公立医院,甚至三甲医院。
【基本案情】2014年8月12日,孙某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到被告XX医院进行体检,被告XX医院体检中心出具的孙某肿瘤筛查分析报告单显示,其肿瘤蛋白指纹图谱一切正常。2014年9月18日,孙某因腹部疼痛到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院”)就诊,经诊断为胰腺癌,虽经治疗,仍在2014年11月2日被诊断为胰腺癌Ⅳ期,不久离世。被告XX医院作为淮安市三级甲等医院,具有较高的医疗诊断水平,但其未尽到相关诊疗注意义务,未出具相应的风险提示报告,致孙某不能及时就医治疗,治疗无效死亡。被告XX医院误诊、漏诊行为是导致孙某不能及时治疗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鉴定】医方在体检中彩超已发现“左肾内极低回声50*45mm占位”,根据胰腺癌细胞生物学特征,结合MRI检查所示即为胰腺癌,但未引起重视,亦未告知患者进行进一步检查,以明确占位的性质,存在过错,导致患者胰腺癌延误诊断1个月,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八、专家意见: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XX医院的过错行为侵害了孙某对延续自身健康和提高生存可能性的期待利益,此种延续健康和提高生存可能性的期待,是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在要求,具有人格利益,故原告刘玉梅要求被告XX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酌情确定被告XX医院赔偿原告刘玉梅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孙某在被告XX医院进行体检,并进行彩超检查、蛋白指纹图谱肿瘤筛查等,经淮安市医学会鉴定,确定体检当时孙某已为胰腺癌晚期,胰腺癌为孙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孙某的死亡与被告XX医院的诊疗行为虽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被告XX医院在体检中彩超已发现“左肾内极低回声50*45mm占位”,却未引起足够重视,亦未履行及时的告知义务,经医学会鉴定造成孙某胰腺癌延误诊断1个月,导致孙某未能采取更加积极措施进行治疗。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体检行为属于广义的医疗行为。在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过错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F315肺癌患者经放射性碘125粒子植入治疗,造成截瘫构成四级伤残 医院因医疗过错而担责。//W313医院为直肠癌患者植入碘125粒子30颗 导致放射性肠炎、直肠残端感染 应承担赔偿责任。//W308为食管癌患者实施同步放化疗 造成食管瘘导致病人死亡 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W309医院在给甲状腺癌患者治疗中未达到一般医疗水平 未能控制患者病情医院应担责。
【作者说明】 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有专业研究需求者,请参见原文(刘玉梅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河民初字第3032号CRD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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