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延误手术时间致胎儿死亡,存在医疗过错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8-11-23 作者: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年3月份,产妇李女士前往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分娩,却因手术室正使用没法进行剖腹产手术,手术延误间接导致胎儿死亡。历经十月怀胎之苦的李女士悲愤之下,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0余万元。
近日,李沧区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胎儿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胎儿出生时脐带较重扭曲,但医院延误手术时间,存在明显医疗过错。被判担责35%,赔偿14万余元。
2005年,28岁的李女士和丈夫从外地农村来到青岛一家电子公司打工。今年初,医生告诉已有数月身孕的李女士,她的预产期在今年3月6日。今年3月14日,李女士出现妊娠胎动减少,被家人送到医院住院。李女士家人回忆称,当时医生给李女士做了相关检查,说胎心异常,要进行剖腹产。可之后却迟迟没有安排手术。等了很长时间,李女士在医院分娩,可是胎儿却不幸死亡。李女士继续留院治疗。4月8日,李女士康复出院。李女士提出,自己辛苦十月怀胎,却因被告过错致使胎儿(女)死亡,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严重打击,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自己35余万元死亡赔偿金、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余元。
法院判决:存在医疗过错应赔偿
作为被告的医院没有进行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医院辩护律师口头辩称,李女士前往医院住院分娩,到医院时间是14日下午5时,当时医院对孕妇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胎心异常,决定进行剖腹产,但因为手术室正在进行手术,所以手术没有立即进行,随后胎儿胎心异常逐渐加重,分娩后,胎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辩护律师还提到,经尸体解剖鉴定部门鉴定,胎儿出生时被发现脐带存在较重的扭曲,存在产科病理因素,这种因素是导致胎儿死亡的主要原因。此外,原告是农村户口,不应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此,李女士所在公司为她出具证明证实她来青工作已经3年,依相关法规应按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胎儿出生时脐带存在较重的扭曲是导致胎儿死亡的主因。但医院延误手术时间,存在明显医疗过错。对于李女士提出索赔40万余元的主张,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医院按照3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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