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伙股金未退还 诉至法院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8-11-22 作者:冯永骅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邓佳)
合伙人在产生纠纷后分道扬镳,撤资方得到了一张“白条”。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判决李某返还何某退股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何某以10万元现金入股的方式与李某合伙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合伙期间因发生矛盾,经双方协商约定何某放弃分红,李某退还何某股金10万元,李某向何某出具欠条,双方约定了退款时间,同时约定如李某未按时付款需承担违约金。欠款到期后,李某未按约定付款,无奈之下何某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何某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约定返还何某退股金,李某未支付,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应将10万元股金返还何某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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