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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未申请造价鉴定诉请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8-11-12    作者:张笛律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施工方主张的工程款如依据已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工程价款,应由施工方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拒不申请鉴定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在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四川某建筑公司向建设单位主张了3000多万元的工程款,但其已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其主张,且到法庭辩论结束时仍未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资阳中院判决驳回其诉请请求。(详见川20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建设单位的代理人为四川知名建筑律师张笛律师,担任四川省住建厅下属多家机构、建筑公司法律顾问,张笛律师提醒: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时,千万不能忽略自身的举证责任,该申请造价鉴定的一定要及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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