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做完后螺钉留体内 医院应赔偿哪些费用
发布日期:2018-11-01 作者:何龙律师
刘明是曲阜市某建筑公司的工人,2007年5月,刘明在工地上摔伤到当地某医院手术治疗,经过“打卡子”手术治疗出院后一直感到不适,后经复查发现,手术中起固定作用的卡子已断,于是医院将体内固定物可能不会完全取出、会遗留体内的问题告知了刘明,双方签订协议后,医院再次对刘明做取卡手术,却将一枚螺钉“遗忘”在刘明身体里。
二次手术后刘明感觉身体疼痛,便要求医院赔偿手术费等共计2万余元。而院方认为医疗器械为合格产品,且二次手术前医院已签订协议,所以不应承担医疗赔偿责任。无奈,2008年5月,刘明便将曲阜市某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身体上痛苦,应赔偿手术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为原告进行手术时,理应将螺钉从原告体内取出。被告辩称在二次手术时已发现一枚小螺丝钉不见了,根据术前协议,为减少创伤,便未再扩大探查范围,但被告也未向法庭提交该遗留物存留原告体内对原告身体不会造成损害的相关证据,且现实中该螺丝钉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身体上的痛苦,因此被告应承担原告取出该遗留物所需的手术费用6000元。
律师说法: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我国的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以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为核心,但并不是说患方就不负有任何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患者)首先要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经神损害等。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从2002年4月1日起,在我国因医疗行为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举证方式上的重大改革。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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