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F1019身为疾控中心主任在单位采购疫苗的过程中 收受疫苗销售商回扣归个人所有 构成受贿罪
发布日期:2018-08-09 作者:梁波律师
【引言】作为疾控中心主任,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疫苗销售商以拜年等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医疗事故】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
【疫苗质量】对疫苗质量原因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医学会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鉴定】调查诊断怀疑引起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法律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修订);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卫生部令第 60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17〕82号。
【案例】被告人吴文发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苍溪刑初字第150号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受贿罪//(2015)医疗案例 (32)疫苗风险 第 1017 号
【基本案情】2004年4月起,被告人吴文发担任苍溪县疾控中心主任,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经费预、决算和药械购置计划与分配的审批等工作。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吴文发在单位采购疫苗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疫苗销售人员赵某、钟某某、张某某、吕某等人的回扣共计人民币49.1万元,归其个人所有。
【辩护意见】被告人吴文发的亲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先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共计49.1万元。
【自首证明】中共苍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苍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主任吴文发在组织调查期间表现情况的函》,证明被告人吴文发在组织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经济问题,并退缴违纪款33.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文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疫苗销售商以拜年等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吴文发的刑事责任。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根据被告人吴文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吴文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被告人吴文发主动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投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在到案后先后接受县纪委、县检察院调查、侦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归案后其亲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退缴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相关热文推荐】W111接种疫苗后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及时反应解决,以免超过规定时效。// W350利用医生身份以营利为目的 将未经注册印度抗癌药易瑞沙推荐给肺癌患者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W351身为医院负责肿瘤治疗工作人员帮助联系销售印度抗癌药物 虽未赚取差价亦犯销售假药罪。 //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销售祖传秘方药酒造成死亡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产科诊疗过错致早产儿夭折,律师精准维权获赔45万余元
- 诊疗过错致新生儿夭折,律师精准维权获赔62万余元
- 儿科误诊延误诊疗致患儿伤残,律师助力上诉维权获合理增赔
- 居家护理期间患者病亡,保姆与平台如何担责?
- 医疗过错致患者术中殒命,律师助力维权获赔68万余元
- 手术损伤致膀胱阴道瘘+延误诊治加重损害,患者获赔超34万元
- 手术操作失误致患者三级伤残,精准维权助力患方获赔超百万元
- 非法行医致新生儿殒命,精准维权助患方斩获近70万元赔偿
- 患者因肺炎治疗死亡,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 胆囊切除术过程中损伤胆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腰椎手术致患者瘫痪,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案例
- 术后感染未有效控制损伤神经致残,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51岁工人2米坠落6小时后死亡,未尸检,家属起诉医院索赔46万丨医法汇
- 45岁女子医院门前被流浪狗咬伤,医院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丨医法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