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未婚同居,分手后财产怎么分割
发布日期:2018-06-08 作者:杨志峥律师
年仅19岁的原告贺某某与同岁的被告薛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5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1993年10月11日原被告生一女取名张某,1995年6月7日生一女取名张某某。原被告二人婚后感情不好,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双方没有深入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爱打人骂人,好吃懒做,喜好赌博。被告不对家庭尽丈夫义务,动辄辱骂原告,并经常殴打原告,常将原告打的浑身是伤。由于原告当时怀孕,加上对离婚的畏惧,就未向被告提出离婚,只是通过村干部和亲属进行调解,劝过被告无数次,但均未果。结婚时原告嫁到被告家,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2000年原、被告花费40000元在庄基上盖房三间一层平房,原、被告带着孩子住到新房子,与被告父母分开居住。2009年上半年又花90000元在院子盖房180平方米,2015年7月盖房1000多平方米。原被告婚姻期间,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使二人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要求对涉案两处房屋进行分割。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因未登记结婚,那么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财产分割时是否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首席婚姻家庭律师张星艳认为:
通过案情分析,我们能了解到自始至终,本案原被告在结婚时并未进行登记,即使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结婚是实质要件后也没有补办婚姻登记,因此本案原被告在分手后应当按照解除同居关系来处理,而非构成事实婚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离婚的相关规定。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首席婚姻家庭律师张星艳提示:
同居关系是指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长时间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状态。从表面上来看,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常见的同居关系包括两大类:
第一,在农村地区,由于双方未到结婚的法定婚龄或者其他原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家庭已经举办了婚礼,在外人来看,双方为夫妻。第二,恋爱期间,为了更好的了解对方,情侣双方暂时共同生活在一起,是双方自愿选择的生活方式。
在本案当中,贺某某和薛某某未婚同居分手后,对同居期间共同取得财产发生财产分割问题时,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当前审判的实践,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涉及具体分割财产时,首先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进行分割。同时,对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于,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最后,若是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要求返还。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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