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发布日期:2018-01-06 作者:师鑫律师
2015年9月,四川攀枝花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邹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认定”。邹平县法院向江某送达了开庭通知、起诉状副本等文书,通知江某作为该案第三人出庭应诉。
在庭审中,原告四川攀枝花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邹人社工伤认[201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调查核实情况与事实不符。第三人(江某)不是我公司职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江某受伤属于意外事故,原告方不存在过错。”其中,原告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依据是江某的“工作证”上面写的不是四川攀枝花****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答辩中出示了江某遭受伤害事故工程的总承包方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四川攀枝花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以证明四川该公司是其中分包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
师鑫律师代表第三人江某发表意见:一、同意被告(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意见。二、原告与第三人江某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在魏桥新材料60万吨高精铝板带材项目冷轧分厂冷轧区2号轧机、高架库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即第三人江某受伤事故的工程中,原告(四川攀枝花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系该工程项目的实际的具体分包单位,而第三人作为工人、作为劳动者正是在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和指挥、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人的工资是由原告发放的。另外,原告在用工过程中没有与第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第三人受伤后,原告向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邹平铝电项目部即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的项目部出具了一份书面声明《江**事故经过》,在该声明中,原告承认自己是该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者即第三人江某的用人单位。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本案中,第三人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因此依法属于工伤。另外,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是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认定为工伤是不需要考虑用人单位的过错与否的,这是一项法律常识。四、在第三人受伤事故的发生中,用人单位即原告事实上是存在过错的,因为用人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没有尽到生产作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原告所诉称的单位无过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五、原告所说第三人的所谓“工作证”问题,上面确实没有写着原告的名称,但是也没有写明其他单位的名称,只是写着“单位:中国十九冶邹平铝电工程”,这显然不是用人单位名称,而是在建工程名称。再者,这个证件并非“工作证”,而是一个进出工程工地的出入证——无论是哪个单位(总承包单位、各个分包单位)的职工,他们要想进出该工地必须佩带该字样的出入证。六、被告(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邹人社工伤认定[201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四川攀枝花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师鑫律师说法:发生了工伤事故,受伤害职工如果想要获得有效、全面、公正的赔偿,那首先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只有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才有实际意义,否则的话一切都是空想和空谈。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权益意识的觉醒,很多人都明白这个道理。但是,师鑫律师在为求助者解答咨询的过程中却发现,居然有比较多的人尚不清楚这一点,对索赔之路一片茫然。
能够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生产型、销售型企业中工作,发生工伤事故的话,企业一般对劳动关系的存在不会否认;而在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的话,施工企业往往以其与受伤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来否认工伤的成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用工关系确实比较复杂,因为其中有发包方、总承包方、分包方,还有转包方、被转包方等等各方、各类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就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了。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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