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南京中院离婚后房屋利益转移隐匿财产律师调解技巧
发布日期:2017-11-16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南京中院二审上诉案件
11月10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女方因男方在婚内转移隐匿相关财产,故委托庄荣华律师起诉代理,一审判决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后对方上诉,女方继续委托庄荣华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需要专业婚姻律师处理。
承办人:朱卫国法官【少年庭】
审理周期:2017年8月30日立案,结案时间2017年11月10日,历时2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一、对方一个月内支付我方6万元,否则我方依照12万元申请强制执行!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东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汉族,无业,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7)苏01 1 5民初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 0 1 7年8月3 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A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A于2 0 1 7年1 1月3 0日前,将民事判决一案中取得的房屋份额补偿款给付B6万元;如A未按期支付该款项,B有权以1 2万元为基数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双方就案涉事项再无纠葛;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 6 0 0元,减半收取2 3 0 0元,由A负担1 4 3 2元,B负担8 6 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10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