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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她还要和他相约一起生活十年?

发布日期:2017-11-11    作者:朱兵飞律师
        有一姑娘,今年28岁,20岁时跟了个比她大3岁的男子,走完了六年的爱情长跑后,在各自最好年龄的两人结婚了。小夫妻凭借自己的努力在常州新区买了一套小户,并生下了一个女儿,平常也会有争吵,但在外人看来他们还是幸福的。上周两人离婚后,姑娘怒发一条朋友圈状态,去TM的爱情,老娘今天终于解脱了,某某某你就是个王八蛋、Loser,从20岁到28岁,老娘的八年就当给狗吃了吧。可是,在平复情绪后又觉得不对劲:一岁多的孩子归自己,房子给男方,女方名下的贷款实际由男方偿还,男方补偿给女方20万,分十年,每年不少于两万,十年后没有付清,可以相应顺延。现在离开家,自己没工作,还要带孩子,这这这,老娘这不是成了净身出户的傻白甜了嘛?于是问到律师,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挽回。        起初我大脑闪过的《婚姻法》规定是“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可仔细想想好像不对,后面检索法条和案例,发现这个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双方还未办理离婚手续。姑娘这样“大气地休夫”,也是阔气呀。后来看到离婚协议,发现还有一个有意思的条款,在贷款和20万补偿款还清之前,房子不办理产权过户。也就是说离婚后,虽然女方看似一无所有,但她对房屋还是有共有权和居住权的啊。可问题是,在离婚后她还会抬头不见低头见地选择和男方生活十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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