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大厂区首次起诉-离婚获取抚养权及50万元折价款
发布日期:2017-11-09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市离婚律师—这份成为离婚多分财产高手的建议,请收下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
权威案例指导、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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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9日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离婚多分财产的案例
【经典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
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
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
女方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办理此案
【案件阻力】:
男方不同意离婚
男方不同意孩子抚养权归女方
【案件结果】:
2017年第一次起诉成功离婚
诉讼后24天快速调解离婚
我方获房产60%份额利益
一次性冲抵孩子抚养费20万
重大疾病费用共同承担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
庄荣华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
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时,尽量照顾到女方以及孩子的利益,
让更多的财产利益能够让子女进行参与分配其实也是符合中国传统思想。
【本案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0 1 7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C华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 1 7年9月2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付的抚养费在房屋折价补偿款中一并处理,不再另行支付抚养费。 三、现有南京市秦淮区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原告在婚生子C读高中之前,不得出售转让该房屋;原告给予被告房屋折价补偿款80万元,扣除被告应付婚生子C至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20万元,实际给付被告60万元,该款原告分两笔给付,于20 1 7年1 0月1 0日之前给付被告20万元,于2 0 1 7年1 1月3 0日之前给付被告40万元,期间不计利息。被告在收至首笔 20万元后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十五日内应搬离该房屋。
四、除房贷外,双方均无债权债务。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及私人用品归各人所有,不再分割,此后,双方无任何经济纠葛。
五、汽车一辆归被告所有。
六、被告每月可探视婚生子C三日,具体为周六或者周日,早上接走,晚饭后送回;遇寒假,被告可将其带至己处生活十日,暑假为三十日;每年春节、中秋等重大传统节日,双方协商,原则上为双方轮流带至己处过节。
七、C如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产生不能报销的费用,双方各半承担。
八、兴趣班、辅导班等教育开支,双方协商解决。
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4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7-9-29
南京律师庄荣华:提醒各位粉丝,爱情是婚姻的保鲜剂,在生活中一些小事情能够避免争吵就一定要避免,双方互相体谅,互相理解,百年修得铜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两个人结合在一起,为了美好的生活为了各自的将来,请珍惜现在彼此所拥有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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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最新婚姻案件相关法律规定:
“空床费”等夫妻间忠实协议效力的认定?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忠诚协议并非法律术语,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表现形式多样,通常有保证书、承诺书、认罪书、“空床费”协议等。因理论及实务界对忠诚协议的效力均存在较大争议,故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审慎处理。
(2)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无相反证据证明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且不存在人身性债务约定,忠诚协议内容可以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其有效性。
(3)对于忠诚协议中限制他人婚姻人身自由的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忠诚协议仅适用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即夫妻之间自愿达成的忠诚协议有效。因婚外情而给“第三者”出具的忠诚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协议。
(2)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如果以协议离婚作为生效条件,在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诉讼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将认定其并未生效。
(3)主张忠诚协议为受胁迫而签订的一方应对受胁迫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对其关于受胁迫的主张,法院将不予采信。
(4)司法实践中,即使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并非忠诚协议中所有内容均将获得支持。例如,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条款将被认定无效限制人身自由条款将被认定无效;关于赔偿的内容明显超出一方承受能力或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法院一般将会酌定处理,而不会全部支持。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3.地方司法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5月21日修订)
二十一、存在同居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违约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十七、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
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三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道德和善良风俗。通过案件的审理,倡导夫妻的婚姻忠诚义务、亲属间的扶养、赡养义务以及我国民间各种良好的风俗习惯,避免因案件的审理对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规范普通民众道德与行为的良好民俗、习惯造成冲击,通过制裁婚姻违法行为,引导善良风俗的巩固与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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