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对于原告起诉债务人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予以审理。
发布日期:2017-10-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赵学军与赵明伍、刘克胜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138号(合议庭成员:杨立初、李盛烨、沈佳,裁判日期:2016年4月25日)
最高法院认为:从一审起诉的情况看,赵学军主张刘克胜承担借款还款责任,赵明伍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刘克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赵学军对刘克胜的起诉应予驳回。
但是,刘克胜涉嫌刑事犯罪,并不能否定赵学军与赵明伍之间存在的民事关系,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并驳回赵学军对赵明伍的起诉不当。至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是否应该裁定中止审理,应由受理法院视情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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