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者不小心用鱼竿碰高压线致身亡,如何索赔
发布日期:2017-10-10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名钓鱼爱好者到鱼塘边钓鱼,当他甩钓钩时鱼竿触碰到鱼塘上方的高压线,导致钓鱼者触电身亡。近日,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鱼塘承包经营者及高压线所有者未在鱼塘附近区域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二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5万余元。
蓝XXX是一名钓鱼爱好者,经常到合山市城郊一个鱼塘钓鱼。今年4月30日,蓝XXX约上好友又前往该鱼塘钓鱼,他们每人向鱼塘管理者交了50元的进场费,便自寻合适的位置钓鱼。
在鱼塘旁边,有一根10KV的高压线跨过,高压线与水面垂直距离约3米。蓝XXX刚好在高压线下方选了一个位置,但他未注意上方高压线的存在,当甩起钓钩时,鱼竿(碳素材质,可导电)恰好碰到高压电线,他顿时被电击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料理完后事,蓝XXX的亲属将鱼塘的承包者莫XXX等5人及高压线的所有者XXX供电公司告上法院索赔。
二、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莫XXX等5人作为鱼塘的承包经营者,未在鱼塘附近区域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供电公司是高压电线的所有人,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蓝XXX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在高压线下钓鱼应预见可能产生的危险,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自己触电死亡,主观上也存在过失。
法院判定由莫XXX等5人承担事故50%的民事责任,赔偿蓝XXX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22万余元;供电公司承担30%的民事责任,赔偿蓝XXX亲属13万余元。
三、律师说法
高压电力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电业局作为高压电线的所有权人已经预料到在高压电线下钓鱼存在安全隐患,就需要及时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未进一步履行消除危险的义务。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电业局应对高压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电业局不能举证受害人的死亡系自己故意所为。因此,电业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莫XXX作为鱼塘的经营者,不能向前来钓鱼者提供安全的钓鱼场所,虽然他已经尽到宣传和警示之责,但是仍未履行提供安全经营场所之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正是其不作为造成了李XXX的死亡,因此,宋XXX应承担当然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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