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适用显示公平原则吗
发布日期:2017-09-14 作者:马小债律师
案情简介:离婚协议书显示公平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于2005年同居生活,于2006年8月10日生育男孩刘某,2009年8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8月16日生育女孩刘XX,于2012年举行结婚典礼,2014年1月13日在沛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协议书:一、双方自愿离婚。二、男孩刘某、女孩刘XX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承担抚养费3000元。三、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婚前财产房屋七间(底四间上三间)及院落一处自愿赠与其子刘某所有。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江淮小轿车一辆(车牌:苏CC892F)归女方所有。五、婚后双方共同欠韩某10000无由男方负责偿还。原告认为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现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要求重新分割在被告处的江淮牌小轿车、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电脑一台、海尔电视一台、普利司通牌电动车一辆。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系双方自愿,原、被告离婚时未向亲朋或邻居告知并不能说明原、被告离婚时被告对原告有欺诈、胁迫的行为,原告方的证人证言不能推翻经有权机关登记发放的离婚证。故,应当认定原、被告在沛县民政局办理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书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部分内容其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协议离婚后可否以显失公平诉求重新分割财产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以双方自行协商为原则,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一方放弃所有财产而签订的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因此,显失公平原则不适用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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