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有效拒不执行,依法起诉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7-09-13 作者: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某某、陈某某于2002年1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3年2月26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做了处理,将居住房屋在协议中明确分给许某某所有,陈某某却拒不协助许某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陶贤代理,担任许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向法院起,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并请求将产权办理在许某某名下。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判令被告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许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法律延展: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律师观点: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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