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生病未请假 企业能否开除
发布日期:2017-09-08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于2012年2月进入被告佛山市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处工作,2017年3月8日,原告杨某因肚子痛不舒服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医院住院治疗,随后还做了手术。2017年3月8日杨某已向车间主任王某请病假。由于原告杨某病情严重于2017年3月11日转院至佛山市中医院继续治疗,3月15日做了肠道手术,3月23日出院。原告杨某出院后与被告就住院休养等请假事宜进行了沟通,被告同意原告请病假休息到养好身体为止。劳动者于2017年4月29日回厂复工时,人事部经理孙某以原告连续旷工三天为由,要求原告杨某签名并办理离职手续,开除劳动者。
劳动者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单位支付自2012年2月至2017年4月29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月×5.5个月×2=66000元
【仲裁裁决】
本案中,由于申请人在2017年4月7日开始旷工,后在2017年4月29日回到被申请人处,声称被申请人违法解除,申请人在2017年4月29日未办理离职手续情况。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得到被申请人请假许可和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的情况,本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确认申请人从2017年4月7日开始旷工的情况。本委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2017年4月29日违法解除申请人的情况不予支持。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以3万元调解。
【律师解析】
劳动者如果生病,一定要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书面的请假手续,以免单位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由于病情紧急,履行了口头请假,单位不得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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