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个月,工伤赔偿月平均工资标准
发布日期:2017-07-18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胡某于2015年7月18日入职佛山市顺德区某海绵有限公司担任普工,2015年7月17日至8月18日单位向胡某支付整月工资2706元,胡某于2015年8月18日在公司上班期间不小心摔伤,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被评为九级,于2016年1月14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819元(3091元×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82元(3091元×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728元(3091元×8个月)、停工留薪工资10824元(2706元×4个月)。
【仲裁裁决】
1、 申请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706元,低于2015年佛山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151元的60%,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委以2015年佛山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151元的60%即3091元为标准计算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819元(3091元×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82元(3091元×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728元(3091元×8个月)、停工留薪工资10824元(2706元×4个月)。
【律师解析】
请求工伤伤残待遇问题上,关于申请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的问题上,如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应以当年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工资标准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停工留薪工资应按实际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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