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不治死亡是否属于工亡
发布日期:2017-06-08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例分析
2012年10月18日,李XXXX在下班途中被车辆碰撞,致第5胸椎以下截瘫。2013年3月25日,李XXXX被XX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5月29日,李XXXX被鉴定为2级伤残;2013年8月,李XXXX不治身亡。XXXX县医保中心于2013年11月19日对李XXXX作出工伤职工待遇审批,确认李XXXX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但未列明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抚养亲属抚恤金。李XXXX的亲属王XXXX等人对此提出异议,XXXX县医保中心辩称李XXXX的伤残鉴定出具之日即为停工留薪期限届满之日,不应按照工亡对待。双方遂发生纠纷,李XXXX的亲属将XXXX县医保中心诉至法院。
二、观点争议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李XXXX是否属于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成为争议焦点。
一种意见认为,李XXXX发生工伤,在作出伤残鉴定之日时,停工留薪期限即届满。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XXXX从发生工伤到死亡,尚不超过12个月,应认定为在停工留薪期间内死亡。
三、法院判决结果
许昌市建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XX从工伤发生到不治身亡的治疗时间并未超过《工伤保险条例》中停工留薪期的一般规定十二个月,应认定李XXXX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应当享受工亡待遇,一审判决XXXX县医保中心应对李XXXX重新作出工伤职工待遇审批。
被告XXXX县医保中心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该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限的长短,以及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时间。通常认为,应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参考医院出具的专业意见来确定,笼统规定为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不超过12个月。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该条款只是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在“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因此,不能单纯地认为伤残等级鉴定的出具是停工留薪期满的标志。
该案中,李XXXX从发生工伤到死亡不超过12个月,应认定为在停工留薪期间内死亡,享受工亡待遇。且被告XXXX县医保中心在李XXXX的《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中的“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一栏中填写了“是”,应理解为是被告对李XXXX的死亡是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确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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