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被自己车撞,法院判交强险赔
发布日期:2017-05-13 作者:王景林律师
2015年10月某天,张女士驾车回家,在家门口停车后忘拉手刹,张女士下车后,车辆倒滑,碾压住刚好走到车后的张女士。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张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女士住院治疗一个多月,于2016年12月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协商不成,张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计11万余元。
二、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辩称,张女士本人既是驾驶人员,又是受伤人员,不是车下的“第三者”,不属于三责险赔偿范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张女士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张女士系车外的“第三者”。该院认为,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的置于机动车上,涉案机动车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驾驶员”均为特定时空下的临时身份。判定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以发生交通事故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处于投保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应为“第三者”。“第三者”与“车上人员”不是一成不变的,二者可以相互转化。本案中,张女士在事故发生前作为驾驶人员应当属于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张女士并不在车上,其应当属于第三者身份。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计11万余元。
三、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王景林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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