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二审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7-05-10 作者:邓琼泉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邵阳市某某商行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一案的二审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审理本案时参考并采纳。
一、一审法院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错误 上诉人于2015年6月1日在邵阳市双清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成立,邵阳市双清区某某金行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注销登记,上诉人不是由邵阳市双清区某某金行变更登记而来,而是一家新登记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与邵阳市双清区某某金行是不同的两个经营主体,没有权利义务关系。2015年7月1日上诉人邵阳市双清区某某商行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形成劳动关系后,上诉人多次要求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他的劳动者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就是被上诉人刘某某拒签;是被上诉人不服上诉人的管理,不履行劳动义务,自行不来上班,上诉人没有任何违法解除被上诉人的行为,被上诉人现在来上班上诉人都是欢迎的。被上诉人工资、奖金上诉人已支付完毕。以上是本案的全部事实真相。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偏听偏信,主观臆断,认定了被上诉人谎称的事实,上诉人请求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纠正。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错误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判决上诉人从2009年开始就承担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让上诉人为他人背黑锅,实在冤枉之极。现在的法律原则是“父债也不要子还”,就是说父亲欠的债,儿子只要没有继承父亲的财产,就不要替父亲还债,儿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儿子也只要在继承父亲财产的范围内替父亲偿还债务,这就是俗话说的一人犯法一人当;要享受权利,才要承担责任。邵阳市双清区某某珠宝店2014年5月12日变更为邵阳市双清区某某金行,2015年5月28日,邵阳市双清区某某金行经营者郑某旺经营困难将该店出售给吴某霞,原店已经注销,已经从法律上消失不存在了;2015年6月1日,吴某霞重新办理了新的营业执照,定名为邵阳市双清区某某商行,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邵阳市双清区某某商行与邵阳市双清区某某金行、邵阳市双清区某某珠宝店不是变更的关系,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经营实体,邵阳市双清区某某商行也没有享受到之前的店子的免费的、无偿的什么权利,两者之间的交接是完全平等的买卖关系,凭什么上诉人邵阳市双清区某某商行要替邵阳市双清区某某金行、邵阳市双清区某某珠宝店承担法律责任,替他们背黑锅。难道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要让人背黑锅的吗?显然不可能,所以,适用这一条来判决本案,显然是对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解释立法本意、立法宗旨的曲解误解。本条司法解释完全不能适用于本案。 综上所述,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邓琼泉 律师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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