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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中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发布日期:2017-05-08    作者:孙超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在常州天宁区某建筑工地打工的原告陈某下班时驾驶电动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陈某受伤较严重。经天宁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无法查清事故原因,无法确定双方的事故责任。陈某委托本律师担任代理人依法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因陈某系贵州农村户口,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付,陈某要求比照城镇标准进行赔付。
【案件焦点】
原告陈某户口显示为农村居民,长期在常州工作 ,但未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租住的地方是位于与常州交界处江阴某农村,能否适用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呢?
【办案经过】
律师认为,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外来务工人员虽是农业户口,但有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或以长期生活为目的的,并不要求必须满一年的期限,可以主张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实践中,可根据受害人提供的暂住证、租房合同(或所在社区证明)、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劳动合同、工作单位证明、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子女就学证明等证据予以确认。
本案的难点在于取证,由于没有劳动合同,陈某租住的位置也比较特殊,办理的暂住证时间有间隔,受伤时间正好无暂住证,受伤前后的暂住证证明力较弱,对案件没有实质性帮助。后律师通过具体了解陈某俩个子女的信息,从出生证明、就医证明等入手,证明其长期在常州工作、生活。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以城镇标准赔偿原告陈某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赔偿共计二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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