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17-05-02 作者:李书华律师
在一般的医疗活动中,一是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说明病情,这些病情包括疾病名称、病因、性质、诊断依据、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需要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以及相应的后果等;二是说明医疗措施包括可供选择的医疗措施、各种医疗措施的利弊、根据患者具体情况拟采取的医疗措施、采取该医疗措施预期的治疗效果;三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医疗风险、不采取医疗措施的危险、采取该项医疗措施大致所需的费用等。
审判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患者的知情权是否被侵犯:①告知形式:对除了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向患者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外,其他医疗信息可以通过口头形式完成,但医院应当举证证明口头告知的事实存在;②告知程度,以告知的信息对患者决策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程度为准,即所有潜在影响患者决策的风险都应当为患者所知悉;③告知明确度,必须达到普通病人在相同情况下能够对告知的内容予以充分理解并有条件做出判断的程度。
参考案例2015年,小陈在某医院做左眶、髋骨外伤骨折复原手术,术前医生说要从左下睑开刀,不留任何痕迹,但手术之后左下睑严重露白、流泪、闭合不全,小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违反告知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影响了小陈行使是否进行手术的选择权,判决医院向小陈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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