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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书的撤销

发布日期:2017-03-01    作者:耿武杰律师
     调解作为我国民事审判中的一种重要诉讼手段,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调解有二类,一类是非法院调解,一类是法院调解。调解是处理纠纷的常用手段,一些纠纷比较多的单位或者其他强势群体经过长期的历练,逐步掌握了调解的脉搏,使得其他发生纠纷时常常采用调解来给对方挖下陷阱,让对方欲哭无泪,堵死了对方救济的通道。 非法院调解是属于合同性质,撤销的条件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暂不评价。重点说下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撤销只能是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违法法律规定。但是务实中,当事人的签字就是自愿的最有效证明,所以很难很难证明违反自愿。至于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对方和法院都是深谙此道的老司机,也是无从下手。所以,遇到纠纷最终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某些时候就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所幸的是,本律师最近代理的一个法院调解案件,最终胜诉,虽然路程曲折,但是还是为承办本案的法官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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