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未注明身份的签名性质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02-28 作者:蒋艳超律师
2015年2月9日,帅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帅某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2015年2月9日到2015年8月9日归还”。在场的被告黄某在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嗣后,陈某因向帅某、黄某催讨借款。黄某认为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拒绝担责。
【分歧】对黄某在该借条上未注明身份的签字性质,是属于见证人,还是共同借款人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黄某为见证人。理由是:黄某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借款人处签名。故黄某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帅某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黄某为共同借款人。黄某应与帅某共同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理由为:陈某在办理借条手续时未注意签名细节,黄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知道也应当知道自己是在借条上签字,故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本案中,作为借款人身份,帅某已经签名且注明了还款时间,其是借款人无疑。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黄某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应该不属于保证人。
最后,从签名形式上看,黄某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帅某后面或下一行签名,而是在帅某作为借款人签字、注明还款时间的下一行签名。这与日常民间借贷的借条签名形式完全不符。黄某签名的这段距离完全否定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故黄某应属于见证人。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应注意书写借条时尽量规范,明确注明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身份,已免发生纠纷容易造成三种身份的混淆,给自己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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