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结婚生子,但仍需返还彩礼!
发布日期:2017-01-15 作者:许仙凤律师
一、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原告根据被告所在地的民间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彩礼现金150000.00元、电脑、电动车及戒指等贵重首饰,合计160000.00元。订婚后被告一直躲避原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同原告相处,不同意与原告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彩礼16万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多次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共计16万元,因此被告应当全部返还彩例16万元。
三、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订婚的当事人双方互称为未婚夫或未婚妻。现代民法认为婚约都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我国婚姻法亦不例外,因此,婚约在性质上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只是民事事实行为。在结婚前,男女双方为保证婚姻的缔结,可以事先达成一个协议。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的,即双方承诺接受将来的婚姻。婚约成立后,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将来必须结婚。由于婚约具有身份上的意义,故它与民法中的财产契约不同,法律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婚约。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之规定。本案中的彩礼给付是本地区的一种社会风俗习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足以征税原告向被告给付了16万元的彩礼,被告拒绝与原告结婚共同生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彩礼16万元。
五、《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明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值得注意的是,该会议纪要虽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属于司法政策,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必须参照执行。因此说,就本案而言,已经形成共识,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适用酌定返还原则,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彩礼16万元。
综上所述,彩礼婚实质上就是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种封建陋习,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婚姻自由,破坏了社会风气,还往往导致家庭不和,甚至酿成悲剧,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返还16万元彩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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