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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被害人追缴申请案件

发布日期:2017-01-05    作者:张国权大律师
诈骗被害人追缴申请案件
案情简介:20157月,被害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胡某,被告人谎称自己是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以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宁波市工业城部分标段等工程可以转包给辩护人施工建设为由,欺骗辩护人与其签订转包协议,并要求申请人预先支付部分工程保证金共计60万元。7月26日,双方签订了施工管理合作协议。被害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给胡某汇款6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争议焦点:诈骗被害人财产损失如何追回
处理结果:以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部分为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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