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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

发布日期:2016-11-21    作者:闫国田律师
2016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
(以下法律条款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办案
机关
诉讼
环节
法律
条款
主要内容
羁押期限
批准
机关
 
 
 
 


 
公安
机关
拘留
第89条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批捕
 
3
公安
机关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1—4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0
 
检察
机关
 
第165条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
 
14
检察
机关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1—3
 
检察
机关
审查批捕
第89条
检察院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7
检察
机关
拘留期限最长37天
 
37
 
公安
机关
侦查
第154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1
 
上一级检察院
 
 
第156条
交通不便、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
2
 
省级检察院
 
 
第157条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按照156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再延长2个月
2
 
省级检察院
 
 
第158条第1款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按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第2款
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147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检察
机关
 
第162条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期限,与公安机关侦查期限一致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
7
 
 
检察
机关
审查起诉
第169条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作出决定
1
 
 
 
 
 
审查起诉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5
检察
机关
 
 
第171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次)
3
 
 
公安
机关
补充侦查
第171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2次为限
2
 
 
审查起诉羁押期限最长6.5个月
6
15
 
人民
法院
一审
第202条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3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3个月
3
 
上一级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无具体期限)
 
 
最高
法院
 
 
第202条第3款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次)
12
 
 
 
 
第202条第2款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检察
机关
补充侦查
第199条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2次)
2
 
 
一审羁押期限最长20个月
(+二审发回后再次一审20个月)
20
 
 
人民
法院
二审
第219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
 
10
 
 
 
第224条
二审开庭,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阅卷完毕
1
 
 
 
 
第232条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2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2个月
2
 
高级
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无具体期限)
 
 
 
二审羁押期限最长5个月10天
(+发回重审后再次二审5个月10天)
5
10
 
人民
法院
死刑复核
第235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具体期限)
 
 
最高
法院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
羁押期限最长35个月2天
(一审后不上诉或抗诉,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
羁押期限最长40个月2天
(二审不发回重审,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发回重审)
羁押期限最长65个月12天
(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因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的一审或二审,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因特殊原因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无具体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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