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车超过法定期限及停车费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6-11-15 作者:杨笑伟律师
1哪些情况下,交警可以扣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了9种情况交警可以依法扣留机动车,包括以下: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 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 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 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 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根据目前最新规定,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其中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65天(其中6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如果交警超过上述期限扣车,即为违法扣留。
3事故车辆被扣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如何处理?
车主或管理人首先应保存好扣车凭证,超过法定扣车期限后,可以书面函告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放行,若不成的,则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投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扣车辆有损坏的,可要求国家赔偿。
4、停车费应否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所以,交警扣车产生的停车费国家有专门的行政拨款,不是车主要交的。即便交通鉴定车主是全责,扣留在停车场产生的鉴定费、停车费、保管费也不用你交。国家有专门的行政拨款处理这部分的费用。如果他们硬要你交费才能放行那也是违规收费。
5、强制缴纳停车费后的救济途径
n 停车场无理由收取停车费,及时拨打110报警,一般110会协调交警部门和停车场,最后都能免费放行。
n 如果实在没办法,付费后保存好发票和收据,向交警部门及其上级投诉。
n 投诉如果没效果,可以进行向交警部门所在公安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将交警部门列为被申请人。或者你可以向交警部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将其列为被告。而你只需将交警支队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停车场的发票和收据等整理好作为证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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