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有何不同
发布日期:2016-11-08 作者:万林律师
【法律概念】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的期间根据工伤或职业病伤情依据《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确定。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限。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工伤医疗期内,企业将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在工伤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对于使用的劳务人员,则不能终止劳务合同。
【两者区别】
两者的区别一: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工伤医疗期内,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得到病假工资或伤残津贴,单位不需对其护理负责。
两者的区别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医疗期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工伤严重的情况会持续到退休。
【法律依据】
1、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医疗期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医疗终结期的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总结概括】
工伤医疗期就是治疗所需要时间,确认医疗期的意义主要是要求厂方或社保赔偿医疗费,没有具体的期限限制,伤没有治好,都一直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所花费的医疗费均可以得到赔偿。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受伤误工的时间,需要厂方赔偿原工资待遇的,一般不超过12个月,病情严重的不超过24个月,就是不管病情如何严重,停工留薪期工资最多只能赔偿24个月。
伤情比较轻的,治疗期一年内的,工伤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基本一致,病情严重,超过一年的,工伤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才存在较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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