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强制过户的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6-10-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原 告:
被 告:
第三人: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 1、立即委托担保公司或自行赎楼,还清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须于注销抵押登记后叁日内将红本房地产证原件交予第三人或其指定的担保公司;2、配合原告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所需的资料并签署按揭银行要求的法律文件;3、在取得房地产证原件、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与原告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递件过户手续;4、为保障合同目的实现需履行之其他合同义务。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以人民币 万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5年 月 日暂计至2015年 月 日,此后按合同之约定计至履行之日止);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 月 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为“买卖合同”)及《资金托管协议》、《买方主体变更确认书》等相关协议文件之约定,在第三人提供中介居间服务下,原告以人民币 万元的价款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深圳市3栋 座 层 单元物业;合同对交易定金、付款方式、递件过户时间、房产产权现状、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 万元并取得了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根据买卖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等之约定,被告应当在2015年 月 日办理赎楼手续并按约定交付房产证原件配合原告及第三人办理后续事宜,但是,经多次口头、电话、发函沟通催告,被告拒不回应、拒不继续履行,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 致
深圳市 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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