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6-09-02 作者:许仙凤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许仙凤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多次会见本案被告人,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我们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属正当防卫,故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受害人的伤与被告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没有殴打受害人的鼻子,不构成故意伤害。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证人的询问笔录、门诊病历及法医鉴定报告书都只能证明本案伤及受害人的脸部,但是至于具体哪一个部位,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伤及被害人的鼻子并造成骨折。故受害人的伤情与被告人没有关系,辩护人认为受害人的鼻骨骨折是在事故发生之后或之前早就已经形成了,不能排除案件发生前后他伤或自伤,受害人的伤不是被告人所造成的。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本案从起因上看:被害人将被告人父母的衣服扔到门前臭水沟里,被告人含泪捡回后,被害人无理取闹多次抢回衣服后又当着大家的面扔进沟里。被害人故意与被告人挑起事端,谩骂撕扯被告人的脸部并突然咬被告人,这是引起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正是由于被害人的这种无法无德违背善良风俗习惯的重大过错行为才导致其受伤结果,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从正当防卫的时间上看,被害人不停地撕扯被告人的脸部和肚子,抓出血痕后继续撕咬被告人的胳膊,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在进行时,防卫是迫不得已,即不是预备的也不是想象的侵害行为发生。
3、从正当防卫对象看: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被告人只针对了违法侵害者受害人进行制止,没有伤及无辜的其他人。
4、从正当防卫意图上看:被告人针对不法侵害者的追打和撕咬,其主观目的就是为了不让他人造成重大伤亡,主观意图不是故意伤害。
5、被告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只是轻伤,以轻伤的代价制止了事态,防止了严重后果的发生,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鉴于上述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当时被告人在行凶的紧急情况下,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了重大的直接的威胁,被告人为了避免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随手挡了一下受害人,更是必要的。其危害后果与被告人所受到的威胁后果是基本相适应的。假设一下,如果被告人不采取这个防卫措施,严重伤亡的就是被告人了。
三、被告人在事发后的行为构成自首。
本案事发生后被告人并未离开事发现场,等待警察到场处理,并在未受到讯问前,如实供述事发经过,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自首规定,到案后如实陈述涉案行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主观选择,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1、本案被害人无视法律和道德,违背社会公诉良俗,明显有过错,且该事件的原因也是因家庭矛盾由受害人引起的,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应当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被告人归案后坦白案情、向警方如实陈述案情,并在开庭中有自愿认罪的情节,主动要求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应当酌定从宽处罚;
《指导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李##从轻处罚。
《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及悔罪表现的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3、本案属于邻里家庭矛盾纠纷引起的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4、被告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行为和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5、被告构成正当防卫,应当不负刑事责任,即使防卫过当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6、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构成正当防卫,应当不负刑事责任,即使防卫过当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实行缓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许仙凤
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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