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无因性
发布日期:2009-01-30 作者:李浩律师
案号:(2008)普民二(商)初字第**号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上海某工贸公司(原告)与上海某洗衣公司签订锅炉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提供燃油锅炉一台,被告支付价款106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货物,2008年2月25日开具支票一张,金额为14690元,该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
办理过程
在办案过程中,律师了解到,被告一直称质量有问题,虽然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但是为了迅速使原告拿到钱,不给被告提供障碍的机会,律师建议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原告同意。
审理结果
开庭中被告 称被告早在2008年1月就将填好金额即出票日期的支票交给原告,双方约定原告到3月30日向银行承兑,但被告使用锅炉中,发生火灾及安全隐患,故拒绝付款。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支票记载完整,系有效票据。原告合法取得上述票据,应享有票据权利。现原告持上述票提示付款,但被拒绝付款,原告有权向被告行使追索权,被告应支付票据款。至于被告关于锅炉质量问题的抗辩,因票据无因支付的特性,且被告抗辩的内容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法院对被告抗辩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对于原告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讲法
本案中, 由于双方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如果以买卖纠纷起诉,考虑到被告可能会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导致诉讼时间拉长,影响原告资金回笼。为了避免上述负面影响,律师建议原告以票据纠纷诉讼起诉。后面事实证明,被告就质量问题拖延时间。
承办律师李浩律师,1348255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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