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被撤销的成功案例--赵凤江
发布日期:2008-12-24 作者:赵凤江律师
2008年7月我代理了沈阳市某公司的股东诉讼该公司股东会决议一案,该案因东陵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而于2008年12月4日审结,可详见(2008)东陵民三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原告股东是该沈阳市某公司的股东,沈阳市某公司的其他几个大股东在没有通知原告股东股东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并制作了股东会的决议,原告股东在市工商局及时地发现其他几个大股东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原告股东委托了律师。
案情分析: 原告股东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股东会的决议违法;原告股东可以诉讼。
案件疑点:谁是被告:其他几个大股东?股东会?还是该沈阳市某公司。
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
确定被告: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和公司法第22条的分析决定把该沈阳市某公司确定为被告。毕竟公司法修改后还没见过这样的案例,至少身边没有成功的案例。
诉讼的技巧:诉讼中为了不让被告在侵犯原告的合法利益,书面通知市工商局,让其停止一切工商变更工作。诉讼时同时提出笔迹鉴定的证据调查申请。
诉讼庭审:被告无力反抗。
诉讼结果:原告胜诉,股东会决议被撤销。
此案例可供公司经营和诉讼参考,是公司法应用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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