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为什么他们要在孩子“2岁半”的时候提出离婚?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梳理近三年以来涉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案例,发现相关纠纷反映出当前社会在家事领域中的纠纷的一些共性问题,亟待社会有关人群予以关注,并引以为戒。笔者专门摘录其中典型案例,并采访办案法官,将相关现象予以归纳阐释,据此作出法律提醒。
1、“2岁半现象”
数据显示,涉抚养权纠纷的离婚案件中,孩子年龄在2岁至3岁之间的成为一种现象。
2015年1月21日,原告王天逸将被告余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同时主张孩子王一凡的抚养权归原告。事实和理由主要是:原、被告婚前经同事介绍认识,双方家庭条件相当,原告是派出所民警,被告是中学老师,门当户对,认识六个月后于2011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男方即原告父母家中。2012年8月1日育有一子王一凡。
两家人欢天喜地迎接小生命的到来。为了让儿媳妇能够做好月子,养好身体,婆家花了8800元找月嫂帮忙,婆婆和女方母亲也轮流照顾月子。原告提供了大量录音资料和月嫂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月子期间与原告及家人矛盾不断,先是因被告得乳腺炎吃药后给孩子喂奶的时间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又因被告晚上睡觉开空调使小孩受凉要召开两家家庭会议解决,后来随着小孩长大,又因两家人给孩子听的早教音乐看的儿童书籍发生分歧等等。直至2014年底,被告离开原告家搬回娘家住后,某次回来看孩子发生扭打报警解决,双方矛盾不可调和。
原告认为,双方草率结婚,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秉性不和,未能有效建立起夫妻感情,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较大差异,争吵不休,坚决要求离婚。
法官在庭前组织双方背对背调解时,原告称之所以选择此时离婚,主要是因为孩子长到两岁多,能够脱离母亲生活,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必然判给母亲生活了,另外,也要做好第一次判不离的准备。被告本来不同意离婚,后来咨询律师后,认为如果拖着不离,原告六个月后再起诉,法院还是会判离,拖着对婚姻关系存续没有意义。另外考虑孩子越大,母亲取得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会降低,为了能够尽快争取到抚养权最好同意离婚。
类似本案的这种抚养权纠纷并不鲜见。特别是女方如果提出离婚,也会选择在孩子2岁到上托班之前这个阶段,因为女方考虑孩子小判归其抚养的可能性大,而男方选择在此时离婚一般是婚后特别是月子期间积攒的家庭矛盾难以弥合,不能继续忍受,等到孩子超过2岁便超过了法院判决归女方抚养的年龄限制,离婚对男方相对更加有利。
法官调阅相关案例分析认为,之所以会频频发生“2岁半现象”,原因有二。
一方面是与夫妻家庭关系和孩子成长的基本模式有关。夫妻婚后,不可避免地与公婆的生活发生交集往往是在生孩子之后,特别是女方过月子期间。这个阶段,由于女方身心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极易与公婆和丈夫发生矛盾。一般情况下,孩子太小时,家庭成员会将注意力放在孩子身上,即使有了问题也极容易转移消解。但等孩子能跑能说,基本能够脱离母亲喂养生活后,家庭成员的关系变得熟悉,说话做事较之从前更加直白,不愿忍气回避,矛盾便会成为家事的中心,直至集中爆发。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权几无争议。那么司法实践中出现“2岁半”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法官特别提醒
一是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任何时候,尤其在孩子上学之前的关键几年,要特别注意家庭关系的和谐;即使发生矛盾,也要意识到有些问题与孩子的成长阶段有关,等到孩子再长大些,原先与孩子抚养有关的家庭矛盾可能会迎刃而解。切勿冲动对待婚姻,最终伤害孩子。
二是对于法院规定的“2周岁”作为法律上关于哺乳期的一个最长时限,仅是法院裁判抚养关系归属的其中一个参考标准,即使超过2周岁,到3岁、4岁,孩子仍属幼小,判归母亲抚养的可能性仍然很大;当然如果母亲根据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或法官对父母双方条件作综合判断,仍可能判2周岁左右的孩子归父亲抚养。
法院最终判决
1、婚生子女随母亲生活。2、探视时间充分保障,父亲每周末探视孩子一次两天。另外寒假期间探视时间不少于七日,暑假期间探视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判决理由:本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孩子需确定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并依法享有探视权。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原、被告双方在健康状况、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抚养子女的条件差别不大,双方均与孩子建立起良好的亲子关系,愿意为孩子付出心血,在诉讼中也积极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考虑到婚生子不满三岁,尚属年幼,更加适宜由母亲照顾。现仅凭原告的陈述及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在个人品质和抚养能力上存在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因素。
2、爷爷奶奶冲在前
审理家事纠纷的法官有一个同感,就是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父母齐上阵的情况屡见不鲜。特别在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爷爷奶奶的反应有时比孩子的父亲更加激烈。
2015年3月,原告戚霞诉被告陈齐离婚,主张女儿的抚养权。原告称,双方是在相亲大会上认识,由于当时双方年龄都偏大了,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草率结婚,2013年1月生育一儿子。婚后发现,双方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观存在较大差异,原告希望有自己独立的小家庭,而被告称不能离开父母生活。因被告父母过度参与小夫妻的生活,让原告觉得自己不是和被告结婚,而是和被告的父母结婚。事到如今,原告不想继续维持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鉴于这种家庭生活模式也非常不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和人格的养成,故坚决要求离婚,并希望法院判决孩子归原告抚养。
而被告辩称,自己是一名80后的水利工程师,在单位工作表现优异,每年都是优秀员工,可能因长期投身理工科专业工作,性格内向,不善言辞,与原告沟通存在问题。至于父母参与原、被告生活的问题,被告认为,孩子小,夫妻俩都有工作,根本无法离开父母生活。孩子离不开爷爷奶奶,爷爷奶奶也离不开孙子。
庭审中,被告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与原告对峙,提供大量证据,证明爷爷奶奶多么爱孙子,多么适合带孙子,包括家庭录像照片、接送孩子上学放学的证人证言,爷爷的高收入证明(退休工资)和奶奶退休前被授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荣誉证书等。庭上,老两口一把鼻涕一把泪地哭诉从小带孙子的经历,对孙子的感情很深,面对儿子儿媳要离婚的现实,两老人虽然不支持但也只能接受,但唯独对这个孙子的感情无法割舍,坚决要求孩子的父亲争取抚养权。庭后,老两口还专门给法官送来了万言信表明要孙子的态度。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爷爷奶奶在本案中作为孩子父亲的代理人,一边代表孩子的父亲陈述其生活环境和经济条件更加适合抚养孩子,一边又像证人一样讲述自己如何疼爱幼小的孙子女。令法官感觉,与孩子的母亲争夺抚养权的并非孩子的父亲,而是爷爷奶奶。
根据法院规定,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子女的年龄和性别、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等,而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等是其他可供参考的因素。
由于中国沿袭的婚嫁传统,一般女方是嫁至男方家生活,男方家系孩子出生之后的基本生活环境,爷爷奶奶照顾孙子多系常态;受现代的工作和生活模式影响,女方一般在休完几个月的产假后即回归职场,请老人帮忙带孩子也是无奈之举;如果基于此认定男方比女方在抚养孩子方面更有优势,对女方显然不公平。
对确定直接抚养人的问题上,应首先比较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和对孩子的情感付出,如果条件相当才能去考虑近亲属的因素,故爷爷奶奶试图替代父亲与母亲抢孩子的方法根本不可取。也有很多案例显示,法院将孩子判给父亲后,实际抚养孩子的只有爷爷奶奶,而隔代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教育存在很多弊端,已为教育界的共识。在此特别提醒争夺抚养权的父母,一定要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决定,切勿让还孩子在承受家庭破裂的伤害后,继续承受着父母之爱的共同缺失。
3、“试管”宝宝是香饽饽
随着生育技术的发展,不孕不育夫妻能够养育自己的孩子不再是梦。以“试管婴儿”为代表的通过技术手段干预生育的孩子,在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常常会引发与普通宝宝不完全相同的争抢问题。
在原告刘懿与被告孙迅的离婚案件中,原告诉称,双方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患有不育症久治不愈,拒绝与原告保持身体上的接触,双方一直未能有正常的夫妻生活,经专业医院诊疗后仍不见起色。为防止妻子成为高龄产妇,引发胎儿畸形,2011年上半年,夫妻商议决定在省人民医院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几经周折努力,终于诞下可爱的女儿。
谁料好景不长,随着孩子的长大,母亲将大部分的精力放在孩子身上,家庭关系日渐淡漠,直至遇到问题后夫妻俩从不愿沟通到不能沟通。诉至法院要求抚养权时,女方提出孩子生养的艰辛,不能失去孩子;男方却说自己未来可能不会再有孩子,不能放弃抚养权。
法官发现,一旦涉及“试管”宝宝的离婚诉讼,夫妻离婚时总有说不完的辛酸故事,女方为宝宝忍受过常人不曾体验的身体痛苦,男方也不愿再经历一次特殊的尴尬,因孩子来之实在不易,劝任何一方放弃抚养权都是在挑战难关。很多夫妻会为了争取抚养权,承诺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甚至在共同财产分割上作出巨大让步。
法官在此需提醒的是,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主要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角度衡量双方的条件综合判断,孩子不论判给父母任一方,另一方都还是孩子最亲的父母,血浓于水,不能分割。即使不能将孩子判归抚养,仍会保障其定期探望的权利。与其在法院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不如在抚养或探望时,给予孩子更多的爱,更加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父母的爱是孩子最好的家
朋友圈最近疯传一篇教育文章,题目是“世界上最好的家,就是爸爸爱妈妈”,从教育学、心理学和社会学角度分析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庭对孩子成长的意义。当今社会,年轻人工作压力较之之前沉重,很多时候对于孩子的抚养即使有爱也会因工作问题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选择让老人帮忙抚养。时间一长,父母对孩子的投入变少,感情也会变得淡薄,这非但不利于夫妻感情的维系,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这一点在离婚诉讼中呈现的淋漓尽致。
一旦发生抚养权纠纷,像几年前或十几年前因当事人双方抚养能力有限,都不要孩子的情况现在已比较少见。争抢孩子抚养权的案例比比皆是。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系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理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慎重决定的。
对离婚双方而言,如果真的疼爱孩子,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首先要考虑的是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有爸爸和妈妈,能够以一方提出离婚为时机理智认真地重新调整夫妻感情,尽量从延续多年感情和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上多考虑,在法院的组织下调解和好。
如果确实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到无法弥合的程度,也要本着好聚好散、呵护孩子的原则,协商确定孩子的抚养权。须知,法院将抚养权判归哪方,对孩子的爱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在实在无法协商的前提下,法院及时判归一方抚养,另一方依法也享有探望权,并保障享有独立的空间和时间与孩子沟通交流,直接抚养人有配合的法定义务,双方大可不必在诉讼程序内上演争抢闹剧。
另外,判决生效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也并非一判定终身。父母双方在一定情况下还可协议变更抚养权;如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四类情形的,法院也会根据乙方申请予以变更。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因实践中存在部分直接抚养权人不配合对方探望孩子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夫妻一方因担心无法看到孩子而拒绝在抚养权的问题上让步的问题,大可不必杞人忧天。随着近几年立法和司法界对探望权问题的持续关注和探讨,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执行和处置办法,包括非抚养权一方可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有权对拒不配合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保障探望权,也可提供录音、报警记录等合法有力证据诉至法院请求直接变更抚养权。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王冬青(秦淮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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