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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是否可以增加?

发布日期:2016-07-26    作者:姚艳艳律师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因子女抚养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也大幅增加,不少法律界人士称之为“一场难散的筵席”。这当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当事人存有旧思想观念或法律认知上的误区。


固定抚养费不能再增加


2008年年底,马某与妻子肖某离婚时商定:女儿文文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负担抚养费280元。近几年,随着女儿生活、学习费用的激增,母女俩的生活越来越困难。窘迫之下,肖某多次找到马某要求增加抚养费,后者均以早有约定为由拒绝。肖某遂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抚养费是不是商定了就不能改变呢?回答是否定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可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早有约定”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理由。


本案中,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对方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是合理合法的。


“额外”费用,谁带孩子谁承担


张某与妻子刘某离婚时,7岁的女儿莹莹随母亲生活,张某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今年2月,莹莹患急性肾炎住院治疗20多天,新农合报销后医疗费高达2.1万元。刘某要求与张某分担女儿的医疗费时,后者以已经组建家庭为由予以拒绝。为此,刘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承担医疗费1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本案中,孩子因病发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平时被告给付的抚养费又远远不够支付医疗费,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承担女儿的部分医疗费用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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