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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6-07-22    作者:马小丽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河南省中牟县狼城岗镇北韦村103号。
法定代理人:陈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址同上。
被告一:王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河南省中牟县城关镇建设南路24号院3号楼。
被告二:河南省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XX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129日,被告一驾驶豫AT3**5号轻型封闭货车沿中牟县狼城岗镇辛庄村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清雅垂钓生态农庄牌下左转弯掉头时,与原告陈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被撞伤。经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被撞上后随即被送往中牟县狼城岗镇卫生院进行抢救。因镇卫生院医疗条件有限,随即原告又被送往中牟县中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左侧顶部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头皮血肿,头面部皮肤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住院治疗29天,共支付医疗费用30336.93元,同时,造成交通费、营养费损失及护理费损失,被告竟对此不闻不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聘请律师,为此支付律师费6000元。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给原告的人身及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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