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债务性质
发布日期:2016-07-16 作者:党鹏律师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钟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肇事车辆系钟某某与事故死者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财产,用于家庭经营运输业务,其经营收入为家庭共同财产,因交通肇事而负的侵权之债,应认定为死者刘某某与钟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因汤某某未经许可堆放条石,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1、由钟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彭某某的经济损失54512元,超过交强险部分38180.30元由钟某某赔偿彭某某的经济损失26726元。2、由汤某某在超过交强险部分38180.30元中赔偿彭某某的经济损失5727元。
【律师点评】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该侵权行为产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行为人的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侵权人驾驶车辆为营运车辆,其营运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不仅仅是因肇事车辆属钟某某与刘某某夫妻共有财产,重要的是该车辆系营运车辆,其营运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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