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再次成功之后的又一次忏悔--------午夜忏悔之二
发布日期:2008-08-02 作者:刘传仓律师
几个月前,办公室来了一位女子咨询刑事方面的问题。她弟弟李某因为涉嫌盗窃,和另外两名青年一起被捕了,另外两名青年,一个叫王某,一个叫王某某。她介绍道,朋友打听回来的消息说,他弟弟和同伙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盗窃自行车几十辆。我笑了,我知道,他们这样交代时,一定是以为交代越多,态度就越好,就越容易得到从轻处理。
凭借自己在淄博从事刑事辩护这么多年的经验,我断定,这案子很容易找到突破口,辩护效果应该不错。作为一个热衷于刑事辩护的律师,应该对这类案子很感兴趣。当时,我却打不起精神,一方面,正好手头上有几件很牵扯精力的案子,另一方面,我也是这类案子的受害人,我曾经丢过好几辆自行车,最惨的一次,新买的自行车还没有满月就被偷走了。虽然现在已经不再骑自行车了,可是毕竟与自行车相伴几十年,有感情了,一想起自己被盗的自行车,就恨不能揍那些偷车人几巴掌。
他姐姐从见我的第一时间起一直在流泪,祥林嫂似的在唠叨,说他们姐弟身在异乡为异客,说自己没有尽到教育弟弟的责任,说弟弟年幼,不舍得弟弟经受牢狱的磨难,总之,目的只有一个,希望我能伸手救她弟弟。
有句话,我不忍心直白地对她说,其实,可怕的不是牢狱的磨难,可怕的是,她弟弟那样小的年纪,如果不能及早出来,在高墙里面很容易学坏。
为了她祥林嫂似的唠叨,考虑良久,我终于答应接受委托。尽管接手这案子有那么一点不太情愿,但律师的职业道德决定了一旦接受委托,就必须尽自己所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要求。
为了能全面了解案情,会见时我详细向李某了解了案情,复印的卷宗我反复研读,惟恐漏过一个细节。公诉机关指控的没有以前委托人打听的那么多,只有十几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由于数额在巨大以下,因此,我决定放弃在犯罪数额上做文章,另辟蹊径,从其他方面寻求突破。这样做的原因有二,一是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如果在犯罪数额上纠缠,容易招致法官的厌恶,闹不好还会搞得当事人不能因为适用简易程序而得到从轻处罚;二是即使整个犯罪数额能够降下来,也是他们三个被告利益均沾,我的当事人也无法因此单独得以从轻处罚,辩护效果无法凸显。
通过阅卷得知,他们三个人均没有前科,文化程度也都不高,经验告诉我,以他们这样的素质,我很容易在庭审发问中取巧。为了便于减少干扰,我在庭前告诉书记员,我肚子不舒服,希望书记员能提高打字速度,免得我在庭上受煎熬,对于这样的人之常情,书记员自然不会拒绝。这样做的目的,是不等其他人提出异议,我就已经结束问话。
于是,庭审中出现了这样的对话。
我问王某,“王某,我虽然是李某的辩护人,但我通过阅卷发现,卷宗材料显示的你的认罪态度还是不错的,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都是实事求是的吗?”。夸谁态度好谁都不会否认,王某也不例外,王某回答“是”。我加快语速继续发问,“除了你们当场被抓获的这一笔,其他几笔盗窃事实,在李某交代之后,你也如实地做了交代,没有试图抵赖,是这样吗?”答案与我设想的一样,自然是“是的”。王某似乎还在期待我继续夸赞他,但是,我的问话到此戛然而止。
几乎同样的对话,在我与另外一个被告王某某之间重复了一遍。
有了王某和王某某的肯定,在李某也做相同供述的情况下,非常简洁地肯定了一个事实,那就是,除了他们被当场抓获的那一笔,其他几笔盗窃事实,都是我的当事人李某首先交代的。由于他们被抓获的那次的盗窃数额占整个被指控数额的比例很小,所以,尽管他们三人都如实对所犯罪行做了如实供述,但因为李某供述在先,就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该条是这样规定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就这样,经过我简单的询问,我的当事人李某具备了一个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对于这样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比起认罪态度好之类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小得多,简单地说,这样的法定情节,法庭必须在判决中予以体现,而对于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否予以从轻,决定权在法官手中。
法庭最终采信了律师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宣判后,我的委托人从看守所领走了她那不争气的弟弟。
每每想起自己事先设计好台词,去对付两个完全不可能有对抗能力的无知青年,我心里都不是滋味,觉得对不起他们两个。可是,每每想到判决结果,又觉得自己很象那么回事。
唉,律师,有时真是一种倍受煎熬的职业。职业道德决定了,在接受委托以后,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律师必须穷尽一切办法去帮助自己的当事人,哪怕他十恶不赦,哪怕你对他深恶痛绝。可是,律师也是人,也有自己的喜好,有自己的价值观。当职业道德与个人喜好相背离时,律师却没有选择的权利和余地,必须选择去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从“组织卖淫”到“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认罪认罚框架下的精准罪名之辩
- 如何从“实刑建议”到“缓刑两年”
- 张俊杰律师代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成功实现量刑辩护(由实刑建议争取到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会怎么判?
- 擅自出售汽油,构成什么罪?
- 潍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辩护至判缓刑
- 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功辩护减刑4年
- 东莞刑事辩护律师肖响华代理李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成功辩护罪轻
- 东莞律师肖响华案例代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功辩护不追究刑事
- 东莞律师肖响华代理邓某非法经营罪案成功辩护刑期6年降至1年11月
- 东莞律师肖响华案例代理曹某涉嫌强奸案辩护成功不逮捕侦查阶段被释放
- 东莞律师肖响华代理涉嫌猥亵儿童罪案成功把刑事案件改成行政处罚
- 东莞律师肖响华案例代理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功辩护减刑4年
- 东莞律师肖响华案例 代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辩护成功:不逮捕重获自由
- 刷单团伙大规模刷单利用平台漏洞骗取补贴构成诈骗罪
热门文章
- 开设赌场罪怎么判刑判几年?网络赌博如何定罪量刑判多少年
- 被同事轮流强奸(轮奸)一审判刑十年以上的刑事判决书
- 拿钱收钱替人办事被告诈骗怎么办?专业诈骗罪律师经验指导
- 手淫、口淫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卖淫行为之解析
- 开设网络赌场怎么判刑?网络赌博代理被抓判几年、开设赌场被抓后多长时间判刑
- 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标准
- 强奸案件中受害女方的过错责任——86个强奸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
- 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告强奸怎么办?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被诬告陷害强奸会被判刑吗?强奸罪律师告诉你如何证明清白
- 我为河南杀人喂狗案主角高铁钢辩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
- 刑事上诉状(范文)
- 电信诈骗万怎么判刑,判几年,判多久,被拘留了多久开庭?专业电信诈骗罪辩护律师经验
- 贩卖毒品成功案例
- 和醉酒的女人发生关系就是强奸吗?
- 经典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