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嫌诈骗员工是否要判刑
发布日期:2016-06-26 作者:江珍来律师
公司涉嫌诈骗,累见不鲜,作为普通员工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本律师经办的几起公司涉嫌诈骗,员工被刑事拘留的案件,下面介绍其中一宗,经过本律师介入辩护后,在公安侦查阶段就成功取保候审的案例。附:
法律意见书
——F辉涉嫌诈骗案侦查阶段法律意见
佛山市公安局XX区分局: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F辉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F辉,本辩护人综合整个案情,第一次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根据刑法理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嫌疑人F辉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1、嫌疑人F辉没有刑法上诈骗罪应具备的非法占有之目的。F辉是通过前程无忧投简历应聘到广州XXX有限公司工作的,当时该公司在前程无忧登记注册备案,有正规的营业执照,而且F辉应聘的是该公司的“百度竞价”这样的合法岗位。一个正规并且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一直悬挂在公司)的公司在前程无忧这样大型的招聘网站登记向社会招聘,而且当时F辉也接受了该公司的面试等环节,如此之举,像F辉这样刚刚大学毕业无丝毫社会经验的毕业生而言,难以判断该公司属于诈骗公司,F辉进入该公司仅仅为了拿份工资,而并非是为了帮助公司实施诈骗行为。
2、F辉只是一个网络维护的普通员工,接受公司的管理,服从公司的安排,按照公司老板的指示及公司的规定做事,每月领取的是固定工资。F辉在公司任职期间仅仅领取法律许可的劳动报酬,并没有非法占有受害人一分一毫,从其行为上看也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故,F辉不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
3、F辉并没有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去实施诈骗。F辉入职公司后,完全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因为F辉是广东XX大学毕业,专业是电子商务。所以公司安排其从事网络广告维护工作,这也算与其专业比较对口。经过辩护人的询问得知,F辉在公司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投放到网站的对于丰胸产品相关的广告进行维护,查看每天网站广告的流量有多少,公司所投放的广告运营是否正常。但是F辉并不对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经过辩护人询问,F辉说,广告的内容是老板以及之前离职的员工拟定的,F辉并没有参与广告内容的制作。所以,其实F辉并不参与公司丰胸产品广告的推广,其工作职责仅仅是网络的维护,仅此而已!本案中,其实是公司进行的广告推广,并不是F辉进行广告推广。至于公司广告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有欺诈成分,这要求一个理工科的毕业生去审核,未免有些强人所难。而且作为一个普通员工,其不具备鉴别公司产品真假的能力。所以,辩护人认为,即使该公司的广告违法,也是公司老板的意思表示,与员工没有任何关系。因此,F辉在该公司任职,从事网络广告维护的行为并不具备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不构成诈骗罪。
4、F辉不参与销售,不与受害人联系,没有获得任何销售奖励或者销售提成,没有从中获得非法利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5、F辉背部有一个肿瘤(详见相关医疗病历),不适宜长期羁押,恳请办案机关考虑到这一情节,准许其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F辉大学毕业后,迫于生计,找了份本以为是专业对口的工作,万万想不到的是该公司竟然涉嫌诈骗!由于我国刑事拘留的门槛过低,造成有事没事都被无辜羁押三十七天的尴尬现象,造成许多的不公!在本律师代理的多起公司涉嫌诈骗案件中,听信公司谎言的受害者或许仅仅是产品没有效果,被骗了钱,但如F辉般的90后大学毕业生打份普通的工却无缘无故被强行限制了人身自由,其实,他们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因此,根据上述分析,辩护人恳请公安机关对F辉不予移送检察院呈捕,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综上,辩护人亦恳请佛山市XX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F辉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切实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辩护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江珍来 律 师
2015年 月 日
注:该法律意见书,请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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