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代理被告离婚案中完胜——从代理被告离婚一案说起
发布日期:2016-06-13 作者:恪法法律服务团队律师
首先,被答辩人述称“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生气、吵闹”等不是事实。事实是,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结婚前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双方便经常来往、沟通,恩爱有加。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是在充分了解、彼此信任、互相恩爱的基础上结婚的。由于双方感情深厚,生活和谐,致婚后很快就再添新喜——被答辩人喜有身孕,以至2014年8月28日产下爱女。无论是婚前期间还是婚后期间,答辩人向来对被答辩人百依百顺,和颜悦色,从没有与被答辩人生气、争吵。特别是在被答辩人怀孕、住院和坐月子这些期间,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更是鞍前马后,出钱出力,日夜守护,从来不敢怠慢被答辩人,更不会有与被答辩人生气、吵闹的事情发生。
其次,被答辩人述称“答辩人不给其看病钱”,“答辩人不做生意,整日上网,开车游玩”等不是事实。事实是被答辩人的看病钱都是答辩人出的,答辩人不但要操持农务,还整日为生意来回奔波。被答辩人不干活,不工作,无收入来源。被答辩人的生活、消费开支及孩子的抚养费用支出,都是靠答辩人辛苦做生意赚钱供给的。被答辩人这些不实陈述,完全是因被答辩人生活过于安逸,没有体会赚钱的辛苦,不理解答辩人,不满足目前的生活所致。
最后,被答辩人述称答辩人父亲拿走3000元见面礼一事,答辩人不知情。即便有此事,也与双方的感情无关,与本案无关。当然,答辩人应当时刻反思对待在孝敬父母和关爱妻子的关系处理上,今后会更加对被答辩人在各个方面包括在心里疏导方面做好做丈夫的责任和担当。被答辩人关于去年9月28日其回娘家后再也没有回答辩人家的陈述,不是事实。被答辩人在做月子期间,情绪不稳,容易波动,偶然会生闷气,回娘家住时生气说不回来是有的,但是说归说,最终还是在答辩人的殷切接待之下,回到了答辩人的身边,并且还与答辩人一起过了春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深厚,不存在感情破裂的因素。
2015年3月31日,法院做出了(2015)原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被告至此达到了本案不予离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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