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鼓楼区法院起诉离婚分割房产几则经典律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06-09 作者:庄荣华律师
首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20天成功判决离婚】
本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库收录
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人因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矛盾加剧,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双方协商离婚之际,被告及其家人不仅没有和好之意,而且多次上门吵闹质问,并提出索赔,种种迹象均证明双方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过程中均采取极端不当的措施,使得夫妻感情还以维系。在女方提出离婚要求的过程中,男方又以不法手段威胁女方,再次使得矛盾不可调和。
最终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正式选择委托知名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支持庄荣华律师意见,判决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2、本案诉讼费皆由被告承担。
【本案立案于2013年7月23日,判决离婚于2013年8月14日,全程历时约20天,判决过后双方皆无上诉,判决已生效】
【另庄荣华律师代理的本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库收录】
律师点评:
作为首次起诉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确实可能会采纳一种保守的态度来认定夫妻感情关系,委托离婚律师处理诉讼离婚案件,大多数当事人都希望能够一次性了结离婚纠纷,不希望走到第二次诉讼过程中,本案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是由于庭前律师证据准备充分,代理意见条理清晰,简明扼要的让法庭了解到双方感情难以维系,再继续保持夫妻关系,对于双方及其家庭均不利,而且双方无共同子女,若此次判决不离,会增加双方的离婚成本,也会增加双方日后的摩擦机会,早日判决离婚,能够彻底斩断双方之间的矛盾根源,同时也能起到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司法裁判作用。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88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987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 01 3年7月2 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经原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和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 1 2年8月自由恋爱,恋爱期间彼此与双方家长极少接触。后在未告知双方家长的情况下,于2 0 1 3年登记结婚。由于相处时间较短,缺乏足够了解,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办婚宴,也未一起共同生活。渐渐男方显露出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和强烈的占有欲,对原告缺乏关爱,双方矛盾不断,当发生分歧时,往往诉诸武力,逼迫原告屈从。原告曾于2 01 3年6月对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下双方虽然均认为无和好可能,但被告的父母仍多次到原告的店中吵闹并索要赔偿,尤其被告本人以当众播放不雅视频相要挟,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使原告对被告产生了畏惧。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家人的所作所为实在无法令其再与被告共同生活,现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被告B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原、被告是2 012年开始交往的,恋爱期间感情非常好,7个月后,原告提出结婚的想法,并于第二天在未通知双方父母的情况下,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后也并不如原告所述没有共同生活,而是婚前双方就有夫妻之实,婚后原告也常到被告父母家戏被告家过夜。导致今天的结果,完全是因为原告父母过分干涉。被告一直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希望和好如初,但因原告父母的极力阻拦,使夫妻感情无法恢复。在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父母行为的确为激,但是在协商过程中,是双方发生争吵所致。对于不雅视频只存在被告的手机里,并没有播放过,扬言播放,虽然手段有些卑鄙,但目的只是想跟原告协商和好,并不想真的播放毁坏原告的名誉。希望法院给予机会,劝说原告回心转意。
在庭审中,被告曾两次请求法庭给其机会,单独与原告相处,劝说原告。但原告表示害怕,坚决不愿意与被告单独相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较好。恋爱期间彼此与双方父母极少接触。后在未告知双方父母的情况下,于2013年登记结婚,至今未办婚宴,也未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 01 3年6月对被告提出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之后,被告的父母两次到原告的店中吵闹并向原告索要赔偿3万元,被告本人也以当众播放不雅视频相要挟,要求与原告见面并希望和好。现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家人的所作所为使夫妻之间隔阂越来越深,夫妻感情确己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在婚前感情较好,但由于恋爱时间较短,缺乏足够了解,感情基础并不牢固。结婚登记后,也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对待己出现的矛盾双方不够冷静,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欠妥,尤其被告以当众播放不雅视频为手段要求约见原告,不仅触及法律的底线,还使夫妻间仅存的一点温情消失殆尽,使原告无法面对被告,产生强烈的畏惧心理。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 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婚后也并未实际共同生活,现双方的矛盾实在无法调和。本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己破裂,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对原、被告及双方的家庭均不利。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策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A与B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被告B负担(此款原告己预付,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14日
律师寄语:
山有山的高度,水有水的深度,没必要攀比;风有风的自由,云有云的悠然,没必要模仿。你认为快乐的,就去寻找;你认为值得的,就去守候;你认为幸福的,就去珍惜。做最真实朴实的自己,依心而行,无憾今生。
2014年-南京鼓楼区复婚后离婚案
15天成功快速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女方曾经与男方结婚、调解离婚、复婚到此次诉讼离婚,女方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主审法官:武加庆
案件结果:
历时15天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6月24日立案,2014年7月9日结案。
女方获取婚内共同财产,给付男方补偿款30万元。
诉讼费双方平摊承担。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男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要求大额经济补偿,并且希望女方能够当场支付所有财产补偿款,从早上9点开庭直至11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 9 7 6年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本市鼓楼区,现住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 9 7 8年,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本市浦口区,现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4年6月2 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A与被告B于2 0 04年9月登记结婚,2 0 1 2年2月2 8日经本院调解离婚,2013年1月1 0日双方复婚,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A给付被告B3 0万元,此款由原告A于2 0 1 4年7月9日给付3万元,余款2 7万元于2 0 1 4年8月1 6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双方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9日
那么在乎别人对你的看法吗?在别人眼里你是一个样子,到嘴里又是另一个样子,你真能搞清楚人心的看法吗?夸你的人,心里也许正骂你。而吐槽你的人,其实爱着你。别人对你的看法,是来自于他们内心的偏见。所以说,过自己的人生,让人们尽情去说吧。不解释,不难过。首次起诉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调解离婚 【鼓楼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成功离婚】 【1个月快速离婚】-2015年11月27日结案
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傅蓉副庭长法官【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5年10月12立案,离婚时间2015年11月27日,1个月左右时间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女方名下已经购买房产归女方。
3、各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再无纠葛;
4、本案诉讼费由我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婚龄20年离婚案件,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判决离婚。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核实情况2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子女已经成年】。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在诉讼之前女方坚持除了房产归女方外,还得再行支付大额补偿给女方,但是男方认为放弃已经是考虑女方和子女的利益,自己名下一些存款以及公积金不能再进行给付对方,同时也不能再给付任何其他的对价。
在诉讼角度,庄荣华律师多次提示对方虽然对方有权利第一次不同意离婚,但是第一次离婚与第二次离婚之间相隔时间很短,如果女方可以得到足够的经济利益,那么也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而女方如果没有办法保证男方不会再行起诉的话,那么现在调解离婚是对双方最佳的选择,在诉讼之中庄荣华律师也单独与女方进行了沟通,最终成功说服女方同意调解离婚。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鼓民初字第X号
原告A,男,汉族,1962年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1961年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傅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8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C,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且长期两地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A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B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室房屋所有权归被告B所有。
三、个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名下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承担。
四、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24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律师寄语:
当你对自己的生命有了觉察,便能深刻明白一念之间天堂地狱的真正深意。很多时候,我们往往因少了那一念,便陷入烦恼痛苦的深渊,生出很多祸患。说起来仅仅是一念,但就是这看似简单的一念,却极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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