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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体检“未查出癌症”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6-06-08    作者:王景林律师
医院体检“未查出癌症”是否担责?
一、案情介绍
20148月,李先生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体检医院经过彩超检查、蛋白指纹图谱肿瘤筛查等程序后,向李先生出具了体检报告,报告中显示其左肾内极低回声50×45mm,前列腺钙化灶。据专业人士介绍,其检查结论即是胰腺癌晚期症状,但医院方未能提示李先生作进一步检查。检查后不到一个月,李先生感到腹部疼痛难忍,再去医院检查确诊系胰腺癌晚期,且癌细胞已经转移。二个月后,李先生不治身亡。李先生家属认为医生检查时有误诊、漏诊,存在过错,遂将体检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住院治疗费等计8万余元。
二、法院审理
李先生家人辩称,医院未尽到相关诊疗注意义务,未及时提示患者存在的风险,存在误诊、漏诊行为,正是因为医院的过错,致使李先生延误治疗。
司法鉴定后给出意见,胰腺癌早期诊断比较困难,当发现时一般可能就是晚期。李先生体检时的报告结论显示其已是胰腺癌晚期,这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且未通知患者作进一步检查,存在过错,从而导致患者延误诊断1个月,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对检查结果未能履行及时告知患者的义务,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体检医院酌情赔偿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三、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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