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出生后耳朵鼻子畸形是医疗事故吗医院该赔偿吗(泰安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6-06-06 作者:任斌律师
原标题:该案中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王阳 郭琦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
小林(化名)在怀孕27周和34周到医院作B超常规检查,两次的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无异常。不久小林顺产分娩一男婴,却没有右耳外耳廓。经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诊断,孩子是右耳畸形并外耳道闭锁。小林和丈夫认为,负责产检的医院工作人员在产前检查中存在重大失误,未检查出该胎儿存在缺陷,致使孩子一出生就残疾,无法像正常孩子一样健康成长、工作和生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医院赔偿15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负责产检的医院工作人员在产前检查中存在重大失误,未检查出该胎儿耳朵存在缺陷,致使孩子一出生就残疾,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胎儿耳朵畸形不属B超必检项目,医院工作人员也没有违反诊疗规范和有关规定,产前检查失误存在重大过错不成立,医院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超声检查胎儿畸形概率客观存在。超声检查方法和技术虽在现代临床医院中得到广泛应用,但超声检查属于局部观察,其受到医疗技术水平本身的局限性和胎儿体位、胎儿活动及羊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超声显像尚不能将胎儿的所有结构显示出来,胎儿畸形的概率客观存在。
二是该男婴“右耳畸形并外耳道闭锁”不在B超产前诊断应诊断出的严重畸形范围内。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超声产前技术规范”第三项列出了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超生产前诊断应诊断出的严重畸形,包括六种: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实践中,胎儿耳朵畸形包括鼻子畸形的检出率都极低,因此目前均不属B超必检项目。
三是原告小林未和医院就胎儿耳朵检查进行约定。在产前检查中,除孕妇有某种症状或不适要求特殊检查外,医疗机构只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进行常规检查。该案中,医院为小林进行了常规B超检查,按照医疗规范尽到了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因此其医疗行为不具有过错。
四是男婴“右耳畸形并外耳道闭锁”的后果和医院的产检没有因果关系。该损害系其在胎儿妊娠过程中形成的畸形,而非医院过失所致,因此医院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该案中医院工作人员并没有违反诊疗规范和有关规定,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胎儿出生后耳朵鼻子畸形是医疗事故吗医院该赔偿吗(泰安律师推荐)原标题:该案中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王阳 郭琦 来源:中国法院网。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产科诊疗过错致早产儿夭折,律师精准维权获赔45万余元
- 诊疗过错致新生儿夭折,律师精准维权获赔62万余元
- 儿科误诊延误诊疗致患儿伤残,律师助力上诉维权获合理增赔
- 居家护理期间患者病亡,保姆与平台如何担责?
- 医疗过错致患者术中殒命,律师助力维权获赔68万余元
- 手术损伤致膀胱阴道瘘+延误诊治加重损害,患者获赔超34万元
- 手术操作失误致患者三级伤残,精准维权助力患方获赔超百万元
- 非法行医致新生儿殒命,精准维权助患方斩获近70万元赔偿
- 患者因肺炎治疗死亡,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 胆囊切除术过程中损伤胆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腰椎手术致患者瘫痪,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案例
- 术后感染未有效控制损伤神经致残,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51岁工人2米坠落6小时后死亡,未尸检,家属起诉医院索赔46万丨医法汇
- 45岁女子医院门前被流浪狗咬伤,医院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丨医法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