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起诉患者索要医疗费的肥城市法院判决案例
发布日期:2016-06-03 作者:任斌律师
原标题:肥城市中医医院与张xx、张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肥城市中医医院诉称,被告于2012年1月1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先后两次入住原告医院治疗。被告第二次入院后至今已在原告处住院治疗三年多,仅在入院时支付押金900元,现已欠医疗费共计192250.5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此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医疗费192250.55元,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8日被告发生交通事故曾在原告处住院。2012年11月9日,被告又在原告处住院治疗至今。自2012年11月9日至2015年7月15日共计产生医疗费用193150.55元,被告支付住院押金900元,余款未付,截止2015年7月15日被告尚欠医院医疗费用192250.55元。被告住院病历多次记载被告已达出院标准,原告多次建议其出院并催促被告交纳所欠医疗费,被告未予支付。
另查明,被告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因伤入住肥城市中医医医院,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给予被告张吉双医疗救治,被告应当支付医疗费用。自2012年11月9日至2015年7月15日被告共计欠原告医疗费用192250.55元,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肥城市中医医院医疗费用共计192250.55元;
医院起诉患者索要医疗费的肥城市法院判决案例 原标题:肥城市中医医院与张xx、张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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