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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村小组等特殊主体签订合同有别于与一般主体签订合同

发布日期:2016-05-24    作者:樊荣律师
与村小组等特殊主体签订合同有别于与一般主体签订合同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梁某与村小组签订鱼塘租赁合同,梁某为外村人,由于村小组更换班子,新任班子以未经过村集体表决为由诉请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无效。与村小组等特殊集体签订合同有别于与一般主体签订合同,最后,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案件分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8项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其中明确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的,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出租方在出租鱼塘时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且梁某非本村小组成员,也不符合租赁本村集体土地的身份条件,故法院最后判决合同无效。与一般主体签订合同很多情况下不会与特别法存在冲突,但是与一些特殊主体,例如村小组、政府的某个职能机构、清算小组等特殊主体签订合同时就应该格外注意,是否有特别法对合同的成立以及生效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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