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履职受伤 物业公司赔偿八万
发布日期:2008-07-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4年11月,姜堰市某物业公司招收赵某从事小区保安工作。2005年2月27日下午4时许,赵某在小区大门口值班时,发现有一辆拖拉机欲驶入小区,遂上前拦阻。交涉过程中,赵某左袖不慎缠入拖拉机转动的皮带里,导致左桡骨开放性骨折、左肘关节内骨折、左尺骨基突骨折。
2005年8月,赵某经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同年9月,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为工伤。而物业公司认为赵某是自残,不构成工伤,不同意给赵某落实工伤保险待遇。2006年11月,赵某向姜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需向赵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等合计10万余元。
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姜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给予被告赵某工伤待遇。鉴于年关将至,为化解劳资矛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姜堰法院受理后,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主审法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在法官精湛的说理、公正的调解下,四个小时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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